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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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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5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交點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洪子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玖佰捌拾玖   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,自民國一百   零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  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