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56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富可食品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景琦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極蜆天廚鍋物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偉綸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貳拾肆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參拾玖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