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897號
聲 請 人 方鳳如
相 對 人 怡品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
代理人 張枝坤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對張枝坤及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之聲請
駁
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
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
。
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
請之意旨認
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
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委託其進行工程未給付尾款,聲請對相
對人就新臺幣189,000元及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聲請發
支付命令。
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合約書記載契約相對人為怡品
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,張枝坤僅為
法定代理人,且合
約書中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,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命聲
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釋明對張枝坤及按年利率6%計算利
息之請求依據,該裁定於4月11日送達相對人,有送達證書
在卷
可稽,聲請人
迄未補正,是其對張枝坤及超過法定利率
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,依首開
法條規定應予駁回,
爰裁定如主文。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