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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89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897號 聲 請 人 方鳳如 相 對 人 怡品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枝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對張枝坤及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之聲請駁 回。 理 由 一、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 。民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委託其進行工程未給付尾款,聲請對相 對人就新臺幣189,000元及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聲請發 支付命令。依聲請人提出之合約書記載契約相對人為怡品 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,張枝坤僅為法定代理人,且合 約書中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,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命聲 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釋明對張枝坤及按年利率6%計算利 息之請求依據,該裁定於4月11日送達相對人,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,聲請人未補正,是其對張枝坤及超過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,依首開 法條規定應予駁回,裁定如主文。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