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990號
聲 請 人 迎豊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志烈
相 對 人 宅里室內設計至工程
法定代理人 李寒菁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民事訴訟
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
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宅里室內設計至工程發支付命
令,其記載相對人為「宅里室內設計至工程(公司代表人李
寒菁)」,
惟其所提出之報價單記載相對人為「宅里室內設
計」,且本院
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
詢系統,均查無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,故本院於民
國108年4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登
記資料,該裁定於108年4月10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
可
稽,逾期仍未依裁定意旨為補正,是其聲請
於法不合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