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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9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4990號 聲 請 人 迎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烈 相 對 人 宅里室內設計至工程 法定代理人 李寒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 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。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宅里室內設計至工程發支付命 令,其記載相對人為「宅里室內設計至工程(公司代表人李 寒菁)」,惟其所提出之報價單記載相對人為「宅里室內設 計」,且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 詢系統,均查無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,故本院於民 國108年4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相對人登 記資料,該裁定於108年4月10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可 稽,逾期仍未依裁定意旨為補正,是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第95條,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