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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0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 高忠賢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華殷磁電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對 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6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,業於 108年4月22日送達於異議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然本件 異議人則於108年5月15日始提出異議,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 戳可憑,依首開規定,顯逾法定不變期間,於法未合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