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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08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0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男耀 代 理 人 程光儀律師、張義群律師、連思成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 天原資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端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陳品菡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   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