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6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
法定
代理人 李念和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狂人音樂演藝經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慶達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慶達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捌佰貳拾玖
元,及自附表所示計息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