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18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支點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英哲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其次,
分公司為總公司之獨立機構,就其業務範圍內之
事項涉訟時,有
當事人能力。(最高法院40年度民庭總會決
議意旨、最高法院40年
台上字第39號
裁判意旨
參照)。
三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其主
張意旨略為:相對人向聲請人訂量測儀器,共計12次(下稱
系爭契約),聲請人已分別完工,向相對人請款,其均置之
不理,故聲請發支付命令,促請給付。於民國108年1月8日
聲請狀所提出之採購單及發票影本,其附表中僅編號3、4、
7、9、11、12此6筆貨款債務人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,
其餘6筆貨款債務人皆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
,綠能科技有限公司並
非債務人,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綠能科
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其餘6筆貨款,顯屬無據,且因該分公
司有當事人能力,故系爭契約應存在於聲請人與綠能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間,聲請人與相對人顯無任何債權債
務關係存在,因之,聲請人以總公司為相對人,聲請支付命
令請求給付,聲請於法無據,依首開法條規定,聲請無理由
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
期間內提出
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