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24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豪邁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史蕙慈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橡鼎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滄江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捌拾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玖拾玖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