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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24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2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豪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蕙慈 相 對 人債務人  橡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滄江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捌拾元,及自  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   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參佰玖拾玖元,及自   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   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,及自   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