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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5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嘉芬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莉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海鮮之合約(如契約書、或訂貨   單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)。 二、聲請人所開立之全部發票影本(由於聲請人所陳報之發票金   額不足請求金額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月 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