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528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嘉芬國際水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柏如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莉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
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海鮮之合約(如契約書、或訂貨
單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)。
二、聲請人所開立之全部發票影本(由於聲請人所陳報之發票金
額不足請求金額,故有陳報之必要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