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1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非訟代理人 陳弈宏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聖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王唐毅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欣茹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肆拾陸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