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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7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陳弈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聖勛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唐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李欣茹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零肆拾陸元 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