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76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高第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文煒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伊品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立利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陸仟參佰玖拾壹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