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海邦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金英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揚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萬錦雪
前列海邦旅行社有限公司、揚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京稜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曉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海邦旅行社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
捌仟柒佰參拾肆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揚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拾
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