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乘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政瀚
快樂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玉樹
上二共同
代 理 人 楊晉佳
律師、廖婉君律師、李彥麟律師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、曜捷運通股份
有限公司、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
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各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
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,應徵收裁判費500元(民事訴訟法第
77條之19第1項第1款)。
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,雖
本於同一事實或
法律上原因,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,以一
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,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,係按聲
請件數計算,
而非依狀計費。查本件各
債權人分別主張
債務
人(積欠
損害賠償費用),其等未獲給付等語,聲請本院對債
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給付等語。查,各債權人間之
訴訟標
的核無必須
合一確定之情形,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,其裁判
費之徵收,自應按件計費。債權人各應補繳納500元,始為
適法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