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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8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乘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瀚       快樂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樹 上二共同 代 理 人 楊晉佳律師、廖婉君律師、李彥麟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、曜捷運通股份 有限公司、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 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聲請發支付命令者,應徵收裁判費500元(民事訴訟法第   77條之19第1項第1款)。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,雖   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,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,以一   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,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,係按聲   請件數計算,依狀計費。查本件各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   人(積欠損害賠償費用),其等未獲給付等語,聲請本院對債   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給付等語。查,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   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,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,其裁判   費之徵收,自應按件計費。債權人各應補繳納500元,始為   法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