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乘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政瀚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快樂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玉樹
上 二共同
代 理 人 楊晉佳
律師、廖婉君律師、李彥麟律師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
一、債務人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、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
公司應向債權人乘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
肆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、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應向債權人快樂指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零
貳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