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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83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5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乘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瀚 聲 請 人債權人  快樂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樹 上 二共同 代 理 人 楊晉佳律師、廖婉君律師、李彥麟律師 相 對 人債務人  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一、債務人元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、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   公司應向債權人乘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   肆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曜捷運通股份有限公司、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 應向債權人快樂指有限公司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參仟零   貳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四、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六、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