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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22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2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債務人  浩氏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奭凡(原名楊子康)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龔秀敏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貳佰捌拾元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   分之三.八八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四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