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44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4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債務人  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素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高素連       葉海瑞       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涵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柒萬貳仟捌佰玖   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   百分之三點九四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  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