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5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 對 人債務人  新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九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,  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柒仟參佰捌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一年七  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   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   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新臺幣貳仟陸佰捌   拾陸元之執行費用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  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