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1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頌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正貴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賽藝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燕忠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肆仟捌佰參拾柒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壹仟玖佰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伍佰玖拾伍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捌仟零陸拾捌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
五、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