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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61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6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頌德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貴 相 對 人債務人  賽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燕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肆仟捌佰參拾柒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  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壹仟玖佰元,及  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  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伍佰玖拾伍 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捌仟零陸拾捌元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 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五、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七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