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海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咏詩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光旭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凃靜婷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玖萬陸仟壹佰陸拾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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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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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請求金額 │ 利息起算日 │利息截止日 │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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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,926,000元 │民國108年1月18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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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 545,050元 │民國108年2月13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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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 300,000元 │民國108年3月1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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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 825,110元 │民國108年3月8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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