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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71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海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咏詩 相 對 人債務人  光旭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靜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玖萬陸仟壹佰陸拾元 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 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71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請求金額     │ 利息起算日    │利息截止日 │利息計算方式  │ │  │(新臺幣)    │ 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,926,000元    │民國108年1月18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5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 545,050元    │民國108年2月13日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5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 300,000元    │民國108年3月1日 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5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 825,110元    │民國108年3月8日 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5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