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78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明泰清潔服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玥潁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
支付命
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
記表
正本及其
法定代理人儀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
登記表正本。
二、請陳報相對人之代表人儀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「紐
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」是否向我國
主管機關辦理
分公
司登記,若有,應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代表為中華民國
境內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