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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7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7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明泰清潔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玥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   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儀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   登記表正本。 二、請陳報相對人之代表人儀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「紐   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」是否向我國主管機關辦理分公   司登記,若有,應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代表為中華民國   境內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