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778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明泰清潔服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玥潁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債務人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。其次,
督
促程序,依
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。「支付命令之聲請
,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
認
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」,民事
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其主張意旨略為:聲
請人
承攬相對人之清潔維護服務,然經聲請人多次催款,相
對人尚有清潔服務
報酬遲未給付,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
人給付等語。查本件相對人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為法
人,
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5月16日
陳報狀所附該公司登記
表所示,其公司代表人為「儀隊股份有限公司」,而依「儀
隊股份有限公司」之公司登記表所示,其公司代表人為「紐
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」,故相對人威儀物業管理顧問
有限公司之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「紐西蘭商博多樂
投資有限公司」之法定代理人為之,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
同。又,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應於外國為之者,不得行之
,民事訟訴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,亦有明文。聲請人陳報狀
中載明「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」並未向我國
主管機
關辦理
分公司登記,因其未經辦理分公司登記,公司設址於
國外,本件支付命令須向國外送達之,依
首揭條文所示,支
付命令之聲請,不得為之,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