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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679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67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王惟人       王安邦 共 同 代 理 人 劉仲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森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尚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壹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  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