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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海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上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郁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陸元,並賠償 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其中利息請求部   分,聲請狀載其起算日由「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   107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」,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   究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,抑或自民國107年11月3   日起算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8年1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   於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,聲請人於同年1月31日陳報狀仍   未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,因之,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,聲   請於法不符,應予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