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海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冠勳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上水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郁蓉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零陸元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其中利息請求部
分,
聲請狀載其起算日由「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民國
107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」,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
究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,抑或自民國107年11月3
日起算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8年1月18日
裁定命聲請人
於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,聲請人於同年1月31日
陳報狀仍
未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,因之,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,聲
請於法不符,應予
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