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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16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翔菱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欽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張欽源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零柒佰壹拾玖元   ,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  四點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 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 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: 一、相對人翔菱電梯有限公司、張欽源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   幣(以下同)650,719元整,及自108年04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按年利率百分之4.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緣相對人翔菱電梯有限公司於104年09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2   ,000,000元並邀張欽源擔任連帶保證人,雙方約定104年09   月01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,其餘約定詳如汽車貸款借據暨約   定書、帳務明細(證一),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聲請人已   對相對人等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,據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   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