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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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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26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京展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豐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,及自 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  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:   一、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07068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     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8年04月止,    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,714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     。   二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   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  三、相關欠費子號:Y207068、00000000、00000000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