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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34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3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施博仁 相 對 人債務人  五折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祥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元,及自民   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