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68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雀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穎安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托斯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瑞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