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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54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謝寅龍 相 對 人債務人  旭德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奇卿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萬元,及其中新   臺幣玖佰萬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 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