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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56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5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相 對 人債務人  新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潔姮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  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十四.六計算之利 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