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646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劉興源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高銓卿(即高章陽之
繼承人)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顯評
一、債務人高銓卿(即高章陽之
繼承人)應於繼承高章陽遺產之
範圍內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立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
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