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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6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6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菲力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立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丞倉、許娟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郭彥庭於聲請人處就讀之釋明文件。(如契約書等)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