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55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曹 富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債務人李育瑜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
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
相對人李育瑜給付部分,由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
清償
切結書,立書人雖為宋裕榮、李育瑜,然相對人李育瑜
係以榮育工程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與聲請人討論還
款事項,故無從認定相對人李育瑜為債務人。綜上,聲請人
聲請相對人李育瑜給付,顯屬無據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