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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78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78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曹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 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育瑜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李育瑜給付部分,由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 清償切結書,立書人雖為宋裕榮、李育瑜,然相對人李育瑜 係以榮育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與聲請人討論還 款事項,故無從認定相對人李育瑜為債務人。綜上,聲請人 聲請相對人李育瑜給付,顯屬無據,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