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520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安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韓惠君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債務人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隆豐
營造股份有限公司)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
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
相對人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
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)發支付命令,主張意旨略為:
兩造
間關於給付工程款事件,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他
調字第735號事件成立調解,因相對人未
按調解筆錄之內容
履行第一期款項,各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,故聲請核發支付
命令,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。依
聲請狀之意旨及聲請人所提
出之調解筆錄影本,本件聲請事項與本院107年度他調字第
735號事件之內容為
同一事件,由於調解經成立後,與訴訟
上和解有同一效力,且調解成立筆錄並得作為
執行名義,因
之,聲請人就同一債權,並無再行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必要,
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,聲請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