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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5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85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安誼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惠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隆豐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)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)發支付命令,主張意旨略為:兩造 間關於給付工程款事件,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他 調字第735號事件成立調解,因相對人未按調解筆錄之內容 履行第一期款項,各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,故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,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。依聲請狀之意旨及聲請人所提 出之調解筆錄影本,本件聲請事項與本院107年度他調字第 735號事件之內容為同一事件,由於調解經成立後,與訴訟 上和解有同一效力,且調解成立筆錄並得作為執行名義,因 之,聲請人就同一債權,並無再行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必要, 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,聲請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