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65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台灣塩酥雞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誌謙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盛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誌謙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(SNG ZHIWEI JOEL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灣塩酥雞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萬
捌仟捌佰貳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盛宏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肆佰
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