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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56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85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台灣塩酥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謙 聲 請 人債權人  盛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誌謙 相 對 人債務人  新加坡商誠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志偉(SNG ZHIWEI JOEL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台灣塩酥雞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萬   捌仟捌佰貳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   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  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盛宏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肆仟肆佰   壹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  伍佰元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 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