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永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大鼎資產開發股
份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顧正儀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
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,
暨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