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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64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86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永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大鼎資產開發股       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顧正儀 相 對 人債務人  瑞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  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,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