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59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多堡科技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邵江陵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徐韻嵐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陸拾肆元,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
期間內提出
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