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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8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承易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家 相 對 人債務人  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清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肆拾參元,及自 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  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聲請人   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人利率約定,是聲請人請求   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%部分,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