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承易照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翰家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國清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肆拾參元,及自
本
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
年利率為百分之五,
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聲請人
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人利率約定,是聲請人請求
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%部分,
洵屬無據,應予
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