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承易照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翰宸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國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所為
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中關於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」之記載,應更
正為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」。
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
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「劉翰家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劉翰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
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
準用之,同法
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故亦有
上開規
定之
適用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
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