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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8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88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承易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宸 相 對 人債務人  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7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」。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「劉翰家」之記 載,應更正為「劉翰宸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故亦有上開規 定之用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