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88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蓮天翔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艾嘉國際有限公司
兼 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蔡文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鐘清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清償①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陸佰壹拾
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
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
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原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
②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
,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原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
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連帶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