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348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鉅亨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刁洪智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巨盛國際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彭文俠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柒仟零玖拾捌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日利率千
分之一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零參佰陸拾肆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應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