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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972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8年度司促字第9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 上世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躍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 廣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香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肆仟捌佰元,及其中新   臺幣貳拾捌萬肆仟伍佰元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;其中新臺幣肆   拾貳萬零參佰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 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 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7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