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884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均岩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虹吟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潘燕岑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肆萬陸仟壹佰參
拾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