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2號
聲 請 人
即
債權人 明泰清潔服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玥潁
相 對 人
即
債務人 威儀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儀隊股份有限公司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紐西蘭商博多樂投資有限公司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肆仟肆佰壹拾玖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
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