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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15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勝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如雪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查明系爭遺失票據種類為何(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「票   據種類」一欄填入「01」)。 二、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「支票」,請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   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(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  之「票據種類」一欄請更正為「支票」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