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528號
聲 請 人 勝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如雪
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查明
系爭遺失票據種類為何(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之「票
據種類」一欄填入「01」)。
二、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「支票」,請重新提出由付款銀行
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
正本(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
之「票據種類」一欄請更正為「支票」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