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619號
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威爾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
分
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炳華
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
聲請狀之附表
所載支票之發票人名稱與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
書內容不符,請
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(「英屬維
京群島商威爾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」或「英屬
維京群島商威爾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劉炳華
」?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