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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16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1619號 聲 請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威爾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      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查聲請狀之附表所載支票之發票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  書內容不符,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(「英屬維   京群島商威爾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」或「英屬   維京群島商威爾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劉炳華   」?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