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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17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1739號 聲 請 人 陳宥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公示催告,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557條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(下稱桃園地院)聲請公示催告,經桃園地院以無管轄權 為由,裁定移轉本院審理,惟因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 ,其發行公司為「富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,其公司營業所 設於臺北市內湖區,此有本院調閱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 資料在卷足憑,因之,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,應專屬於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該院裁定移送本院顯有違誤,本院不受 移送裁定之羈束,依首揭規定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8年度司催字第173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 │0001│富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86ND0000000-0-- 00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