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739號
聲 請 人 陳宥羽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又公示催告,由證券
所載履
行地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557條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向臺灣桃園地方法
院(下稱桃園地院)聲請公示催告,經桃園地院以無管轄權
為由,裁定移轉本院審理,
惟因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
,其發行公司為「富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,其公司營業所
設於臺北市內湖區,此有本院調閱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
資料在卷
足憑,因之,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,應專屬於臺灣
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該院裁定移送本院
顯有違誤,本院不受
移送裁定之羈束,依
首揭規定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
轄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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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8年度司催字第173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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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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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富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│86ND0000000-0-- 00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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