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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催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文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,因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 失止付通知書內「票據種類」一欄空白未填,本院無從認定 系爭票據之種類為何,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重新補正其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 掛失付通知書正本,該裁定於108年2月25日送達聲請人,逾 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,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