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256號
聲 請 人 文坊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立基
上列
聲請人聲請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
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,
惟因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
失
止付通知書內「票據種類」一欄空白未填,本院無從認定
系爭票據之種類為何,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裁定命聲請
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重新補正其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
掛失付通知書
正本,該裁定於108年2月25日送達聲請人,逾
期仍未補正,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,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
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