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89號
聲 請 人 寶鋐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寶山
上列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
聲請狀附表
所載支票之發票人名稱與票據掛失
止付通知書
內容不符,請
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(「寶鋐投資
有限公司」或「寶鋐投資有限公司 洪寶山」?)。
二、若正確之發票人名稱為「寶鋐投資有限公司」,請提出記載
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
正本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