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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全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司全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王孝龍 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3樓之 聲 請 人 Quality Master Holdings Limited 兼法定代理 黃惠珍 人 共同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纖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澤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 轄法院起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貨款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, 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(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703號)後 ,迄未起訴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,則聲請人 之上開聲請,於法有據,自應准許。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 對聲請人起訴在案,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 可,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 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,併此 敘明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