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司全聲字第32號
聲 請 人 王孝龍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3樓之
聲 請 人 Quality Master Holdings Limited
兼法定代理 黃惠珍
人
共同
代理人 張耀天
律師
兼共同
送達代收人
相 對 人 纖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明澤
上列
當事人間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
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
債權
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,向管
轄法院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貨款債權請求之
強制執行,
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(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703號)後
,
迄未起訴,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
可稽,則聲請人
之
上開聲請,
於法有據,自應准許。若相對人即債權人實已
對聲請人起訴在案,則另狀向本院陳報或自行通知聲請人即
可,不因本院准予聲請人限期起訴之聲請即當然准許其得直
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仍須相對人未依限起訴始可,併此
敘明。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